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工作细则
为了保证《中国农学会章程》在食用菌分会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农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食用菌学科自身的特点和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分会的性质
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是在中国农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食用菌专业学术活动的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是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它由从事食用菌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食用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生产和经营者联系食用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是国家发展食用菌产业和为食用菌生产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二、 分会的任务
本分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按照《中国农学会章程》要求和民主办会原则,为食用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食用菌生产经营者服务。基本任务是:
1.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食用菌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国食用菌科学技术现代化。
2. 促进食用菌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开发,建立食用菌示范基地,为振兴农村经济作贡献。
3. 实施科技兴农战略,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我国食用菌从业者的素质。
4. 开展继续教育和食用菌技术培训工作,培养食用菌科研、生产、经营人才。
5.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举办为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6.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海外食用菌科技团体和食用菌科学家的友好交往,推荐出国研修人员。
7. 接受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国食用菌发展战略,食用菌科研、生产、经营的政策和重大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发挥咨询、参谋作用;承担食用菌科技项目的评估,参与成果鉴定和专业资格审定;对食用菌技术革新进行论证;组织出版专业著作及发表论文。
8. 向党和政府反映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9. 表彰奖励在食用菌行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生产者、优秀经营者及优秀管理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10. 加强同中国农学会各学科分会、相关学科的学术团体和协会的联系,积极推动食用菌事业的发展。
三、 会员
根据中国农学会章程,本分会可代行中国农学会发展本专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的职责。
(一)会员条件
凡承认中国农学会章程,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分会并成为本分会的会员:
1. 个人会员
凡具有食用菌专业及相关学科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食用菌科研、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水平的食用菌技术推广者;积极支持并热心参加学会活动的食用菌领域管理工作者;有突出成绩的食用菌生产者、经营者及管理者,均可申请为本分会会员。
2. 团体会员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食用菌行业有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为本分会团体会员。
3.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分会联系、交往和合作,承认本分会工作细则的外籍食用菌科学家,可申请为本分会外籍会员。
(二)入会手续
- 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由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中国农学会备案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 团体会员入会需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分会提出申请,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中国农学会备案方可为本分会团体会员。
- 外籍会员入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名会员介绍,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报中国农学会审批,中国科协备案,方可为本分会外籍会员。
- 会员被批准后,由中国农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考察咨询、科技承包、联谊等活动;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4)遵守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5)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6)执行本分会决议,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7)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8) 按规定缴纳会费。
2.团体会员:
(1)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考察咨询、科技承包、联谊等活动;优先取得本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分会优先或优惠給予技术咨询服务和帮助举办培训班等;
(4)遵守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5)参加本分会有关活动;
(6)执行本分会决议,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7)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8)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3.外籍会员:
(1)优先或优惠得到本分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分会在国内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
(3)可在本分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支持本分会工作,互通信息;
(5)定期缴纳会费。
(四) 会费
根据中国农学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
1.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元。
2.团体会员入会
① 事业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② 企业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3.外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美元。
4.会费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支付。
5.会费用于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
2.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3.凡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严重违反中国农学会章程者,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四、组织机构
(一)本分会组织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细则;
4.选举新的委员会。
(二)本分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食用菌科研、生产分布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比例,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一般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2.执行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委托事项;
3.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并领导和组织有关活动;
4.总结本分会工作,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挂靠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挂靠单位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四) 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责,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五)本分会委员会每四年换届选举一次,每届应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委员,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六)本分会设名誉职务和顾问。凡本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及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食用菌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委员,可由常务委员会推荐,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授予名誉主任委员和名誉委员。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聘请少数国内外著名食用菌专家为本分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及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七)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挂靠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内。挂靠单位应给予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业务上接受中国农学会的指导,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六、经费
(一)本分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挂靠单位资助;
2.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3.国内外人士、团体资助或捐赠;
4.学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5.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分会的经费用于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三)本分会暂不设立财务部门及财务账号,财务工作委托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理。
七、其它
(一)本工作细则经第二届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委员会。
(二)本工作细则需修改时,应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需经三分之二委员讨论通过。
(三)本分会工作细则通过后报送中国农学会备案。
二00九年十二月
附件:
1.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中国农学会食用菌分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